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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阳火车站北站房区域改扩建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时间:2017-05-26来源:未知 点击: 次

关于对信阳火车站北站房区域改扩建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信阳火车站北站房区域改扩建工程实施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京广线信阳站改扩建工程。

    二、征收范围:东至二七街居委会,西至天桥街居委会,南至铁路刑警队军代处,北至二七街、天桥居委会。具体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时间:以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一年。具体签约搬迁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期限为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附件《信阳市火车站北站房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阳市火车站北站房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11



附件:

信阳市火车站北站房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信阳市总体规划,信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信阳市火车站北站房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内所有应予拆除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均属拆除对象。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二七街居委会,西至天桥街居委会,南至铁路刑警队军代处,北至二七街、天桥居委会。具体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以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一年。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发布。
  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羊山新区管委会。
  四、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四)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
  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证件的房屋和附属物给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每一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视为一户。
  2.被征收房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等证件为补偿依据。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
  3.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产权部门的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4.征收出租的房屋以《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为准,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解除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5.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登载的使用性质和实际经营面积为准,同时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6. 违法建筑及其地上其他附属物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自行安置补助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执行。
  (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面积按1:1调换,不互补差价。考虑到被征收区域居民存在住房条件差、收入低等实际困难,本次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住宅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安置到50平方米的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无偿安置。
  2.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可享受10平方米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和10平方米优惠价(3400元/平方米),再超面积按市场价支付房款。
  3.被征收人按房屋腾空交付时间先后领取选房顺序号。
  七、搬迁、过渡及奖励
  (一)搬家补助按照10元/平方米(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

另分两种情况对搬家补助进行补贴:1.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补贴迁出搬家补助1000元;2.选择产权调换的另补贴迁出和回迁搬家补助2000元。
  (二)过渡期住房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合法或视为合法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元/平方米/月的临时过渡租房补助,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从次月开始,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

另分两种情况对过渡期住房补助进行补贴:1.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补贴过渡期住房补助1000元;2.选择产权调换的另补贴过渡期住房补助5000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持年审合格2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3.实际用于经营。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四)奖励
  1.被征收人(不含被征收单位和企业)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日起45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4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第46日-90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按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签约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上述搬迁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房屋产权面积在1:1调换的基础上,另可奖励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进行无偿安置,即房屋产权面积按1:1.2进行调换。签约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上述搬迁奖励,房屋产权面积仍按1:1进行调换。

    (五)对住宅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住宅房进行补偿。利用临城市规划街道的合法房屋一楼主房进行商业经营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持年审合格2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除按住宅安置外,对被征收人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利用住宅经营补偿费。
  八、其他
  (一)公共设施的征收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统一拆除,验收中如发现门窗等自行拆除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按评估价从被征收人补偿费中扣除。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信阳市火车站北站房项目区域征收补偿安置。
  (五)本方案由信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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